案例一
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28.8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6月10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行业类别及代码是“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代码:C2625)”,设计年处置污泥量是3万吨,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应当办理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但该公司仅取得了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有蚯蚓养殖棚和育种棚共4个、污泥贮存池1个,污泥贮存池已装满污泥,约有1000平方米,有恶臭气体产生。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28.8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某科技有限公司
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浓度案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3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1.3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2月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金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一栏中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甲苯、苯均填写未检出,在2024年年报中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监测数据统计表中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均未填写。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环评手续及2022年8月、2025年12月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有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该公司2023年、2024年年报中均未如实填报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3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1.3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双流某机械配件公司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47.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2日,接信访投诉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双流某机械配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镀锌、镀镍、镀铬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对该公司镀铬车间排口、镀镍车间排口、废水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显示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废水中总磷为58.6mg/L,不符合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要求(8mg/L)。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47.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警示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成都将持续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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