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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安全规定

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防静电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名  称
特  征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   油   管
缓   和   器(管)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尺寸,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00

4
100
160

250

5
100
200

250

5
100
250

300

6
150
160

250

5
150
300

350

7
150
400

450

9

第六条  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6.收油或注油操作时,应按规定的安全高度和充装系数进行,防止超装。
第七条  调合。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表3  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





电导率,S/m
储存设备容积,m3

<10
10~50
50~500
500~1000
静 置 时 间,min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6.储罐在收料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8.在检尺口、采样口与活动盖板之间应增加防静电的柔性材料,以防止产生火花;
9.检尺时,应沿检尺槽壁缓慢下尺。
第九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
第十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104Ω)。
第十一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二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泄入大地,在0类危险区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静电安全设施。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6Ω·m左右为宜。
储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长的裸金属面,或设静电消除器,作为手握接地体。静电消除器应定期测试接地电阻,以保证其良好的接地性能。
第十三条  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皮鞋外,均不应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四条  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六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应用所采样的同类油品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五条  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应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
(1)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2)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3)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应做静电接地:
1.凡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使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可不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3.管道系统中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第十八条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  接地连接应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紧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Ω,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有足够的静电导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接端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接地连接端板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mm×3mm,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mm。
第二十一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应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在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上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应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按表4选择;
表4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表




名称
地上/ mm
地下/ mm
室  内
室  外
扁钢
25×4
40×4
40×4
圆钢
φ8
φ10
φ13
角钢


50×50×5
钢管


Dg50

7.雷电引流线不应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二条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6mm的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mm2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三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不再为防静电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储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储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绳缆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储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在采样操作台上设有接地端板,以便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应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接地点;
8.轻质燃油储罐等内壁需涂防静电油漆时,油漆电阻率应小于108Ω·m。
第二十四条  对可燃介质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m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相连;
4.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 11mm)以便跨接连接;
6.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mm×4mm扁钢,长度为管间距适当裕度,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mm2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五条  装卸栈台的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区的管道、设备及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还应构成接地网;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3.储罐至码头之间管线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防静电接地;
4.栈台至装卸油船之间和管线不作电气联结(包括跨接电缆),应在装油管线上设(105~108)Ω的绝缘法兰或装设绝缘管段;
5.在栈台梯子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器。每个鹤位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罐(槽)车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与接地端子连接。
第二十六条  移动设备实施接地措施: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并确保达到良好状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Ω~200Ω的导电拖地带;
4.临时情况下汽车罐车充装易燃、可燃液体,汽车罐车与铁路罐(槽)车、储罐应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连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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