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确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
生产经营单位应准备以下评审材料,并将材料提前提交至评审专家:
a)应急预案文本及附件;
b)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说明;
c)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管控报告;
d)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e)其他必要资料。
二、评审实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会议方式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2、评审会议应山评审专家推选出的组长主持,按照议程实施评审。
3、专家组应对提交的评审材料按照附录A进行形式评审。形式评审打分结果高于或等于70分后,再进行要素评审。
4、要素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资料分析:通过查阅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急预案、事故资料、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等相关的文件资料,梳理有关规定、要求及证据材料,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
b)现场审核:通过现场实地查看、操作检验等方式,核实和检查风险评估、应急资源、工艺设备等各方面的问题情况:质询讨论。
c)采取抽样访谈、座谈研讨或会议问询等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验证问题、沟通交流、听取建议,论证有关问题情况。
5、评审专家应对各应急预案进行要素评审,分别打分。评审专家打分结果高于或等于70分,打分结果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三、评审结论
1、对每个应急预案均应形成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2、评审结论为“通过”应满足对该应急预案打分结果为合格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审组应根据各个应急预案评审结论,汇总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组组长应在书面评审意见签字。
4、评审结论为“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编制修改说明,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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