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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非法经营危化品近百万元,宁波瓯海区查处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和非法经营罪”案件

时间:2022-03-28 09: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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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检查中发现,某空地上停放的厢式货车里储存有6.745吨的危险化学品,且无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经查,该批危险化学品为周某某所有,并用于经营。
经调查核实,周某某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且非法经营数额达移送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瓯海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瓯海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后续调查中,发现周某某等涉案金额达99.1247万元,且有买卖甲苯、丙酮、丁酮等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和非法经营罪”对周某某立案侦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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