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柳某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从事金属电镀加工业务,并将含锌量远超国家标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造成严重后果。经审理,柳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
▲庭审现场
2020年10月,柳某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环保手续的情况下,租用位于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的一间民房从事金属电镀加工业务。在柳某经营的过程中,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将生产所产生的电镀废水直接排入室外的土坑内。
▲执法人员对排放物进行检测
“2021年1月5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并查获该电镀作坊。经鉴定,该电镀作坊外排废水收集池中总锌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31倍。”公诉人表示。
2021年1月28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长沙县公安局。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柳某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1年4月23日,由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就该案提起公诉。
“现在就是后悔,不该搞这个事。”柳某表示。
由于被告人柳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被告人柳某作为作坊经营者,在无证照、无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开展经营,主观恶性较大,不宜宣告缓刑。经合议庭合议,被告人柳某最终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文章来源:政法频道)

2020年10月,柳某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环保手续的情况下,租用位于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的一间民房从事金属电镀加工业务。在柳某经营的过程中,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将生产所产生的电镀废水直接排入室外的土坑内。

“2021年1月5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并查获该电镀作坊。经鉴定,该电镀作坊外排废水收集池中总锌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31倍。”公诉人表示。
2021年1月28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长沙县公安局。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柳某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1年4月23日,由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就该案提起公诉。
“现在就是后悔,不该搞这个事。”柳某表示。
由于被告人柳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被告人柳某作为作坊经营者,在无证照、无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开展经营,主观恶性较大,不宜宣告缓刑。经合议庭合议,被告人柳某最终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文章来源:政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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