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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竟敢通过暗管排放超标电镀废水!徐州通报第二批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1-07-21 11: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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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记者从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保障南水北调沿线、淮河等流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废水偷排直排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全力保障汛期水环境质量、全力推动水环境质量达标、全力聚焦涉水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定向督查、定时巡查、不定时抽查、县区互查等方式,对全市范围内的河流及城镇生活源、农业面源、工业源等入河污染源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现将第二批涉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案例一、江苏天一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环境违法案件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天一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外东南角3米处污水总排口无环保标志、无污水流量计,未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污水总排口无环保标志、无污水流量计

案例二、张树电镀加工点无污水处理设施通过暗管排放超标电镀废水案件

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树电镀加工点无污水处理设施,电镀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直接排放外环境。经现场取样监测,该公司废水中六价铬和总铬浓度超标3倍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五项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废水通过暗管排放

案例三、王帅电镀加工点无污水处理设施通过渗井渗坑排放超标电镀废水案件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公安部门、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对王帅电镀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直排厂区北侧小水沟,小水沟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排放废水中总铬浓度超标3倍以上,锌浓度超标10倍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将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废水通过未采取防渗防漏措施的水沟排放

案例四、徐州市龙山制焦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徐州市龙山制焦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地区近期无降雨天气,该公司东北部有一土质水坑和大面积积水区,均未做防渗防漏措施。经取样检测,水坑和积水区中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浓度均超标,涉嫌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


监测人员在积水区进行现场取样

案例五、徐州恒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废机油案

徐州市云龙生态环境局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徐州恒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通过与下水井相连通的暗管,排放含有废机油的废水。废机油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通过暗管排放危险废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徐州市云龙生态环境局将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含油废水排入下水井

接下来,徐州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大涉水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推动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同时,也鼓励广大市民拨打12345、12369,积极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校对 李海慧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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