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上海同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某物流公司”)与国某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试剂公司”)签订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具体货物由周某书、白某红夫妻挂靠在同某物流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进行运输,该车辆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2020年8月19日14时许,周某书安排白某红、周某刚及刘某军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至上海市金山区国某试剂公司装运危险货物,白某红、周某刚、刘某军等三人均参与了危险货物的装载作业。18时许,货物装载完毕,由周某刚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从国某试剂公司离开,准备将危险货物运送到上海市嘉定区某地。19时50分许,当车辆途径奉贤区S4高速奉浦大桥段时,因运输的危化品泄漏产生理化反应引发火灾,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事故造成桥梁路面毁损、货物烧毁等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周某刚主动报警,白某红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
违规混装造成事故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白某红等3人在货物装卸、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将不能混装甲醇、锌粉、过氧化氢等危化品混装,造成运输的危化品泄露产生理化反应引发火灾,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通过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进行比对,发现运输的化学品大多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将危险化学品定义为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中,将危险物品定义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据此,可以认定涉案车辆中装载的物质大多数为危险物品。
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立案标准
涉案车辆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事故造成路面毁损、大桥全段交通瘫痪五小时,造成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委托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烧毁车辆价值、已灭失危险化学品价值及奉浦大桥物损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余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据此,该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立案追诉标准。
2020年11月2日,公安机关以白某红、周某书等4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27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军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1月30日,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某红、周某书、周某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12月10日,奉贤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白某红、周某书、周某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制发检察建议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该案反映了国某试剂公司和同某物流公司在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审查、对接交付和运输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治理问题,有必要制发针对性的检察建议。
一是以案情为基础,从危险品运输源头企业、承运物流公司两方面对危险品运输全链条进行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的剖析。排查发现,国某试剂公司在和承运商交接、装货过程中未按规定向承运人员详细说明托运货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紧急情况处置等事项,也未核实承运人员的装卸资质;同某物流公司未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白某红等人对于运输的危险货物明细不清楚,公司安全员对于运输的危险货物情况不了解、不掌握,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恰当地处置,最终造成公共安全事故。
二是通过实地走访企业,约谈企业负责人,听取监管部门意见等方式查找公司存在的深层次制度构建与监督缺失问题。调查后发现,国某试剂公司在核准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品操作区域,核实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危险物品摆放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同某物流公司存在未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公司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未及时发现、纠正涉案人员不规范行为,并未按规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进行等级评定等问题。
三是针对安全隐患,精准全面提出检察建议。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向
(文章来源:周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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