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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广东汕头公安查获盐酸1.25吨,未备案买卖被判刑!

时间:2021-12-20 13:47  |  南方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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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较常见的硫酸、盐酸等化学品均属于易制毒化学品,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个人、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不论用量大小,都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和报备,否则将严罚。近日,汕头公安就查处几起未经备案买卖盐酸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汕头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对汕头市区化工门店和建材行业进行暗中摸排时,发现市区潮汕路一化工门店存在非法销售国家管制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盐酸和硫酸,民警随即进行摸查;同一时段,另一组民警在对珠津工业区一知名食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实验室存放有无证购买的盐酸,民警随即也对此展开调查。

经调查取证,民警掌握到该化工门店经营者吴某安非法销售的盐酸和硫酸来自于一个叫曾某的人,而查处的另一食品厂无证购买的盐酸也来自于曾某,加上曾某之前有违规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前科,民警果断对其采取抓捕。

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曾某承认了其为非法牟利,在未办理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吴某和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等法律,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和6个月,并处罚金;而该食品厂也因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而被处以行政罚款。

无独有偶。近日,汕头禁毒支队联合南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对物流运输行业进行跟踪调查时,发现一小货车存在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嫌疑,民警随即进行跟踪并进行了拦截检查,现场查获国家管制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盐酸1.25吨。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驾驶员和货主跨市购买运输盐酸,目前已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当事人处以货值最高20倍的罚款。

法律链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原标题:未经备案不得买卖!汕头公安查获盐酸1.25吨


文章来源:南方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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