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第18号处罚决定书。苏州市嘉旺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对行为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对行为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罚款22.78万元。
图片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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