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瓯海区娄桥街道某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并非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但仓库内存放着共计8853.44升的三棵树牌强力胶和天马行牌万能胶。经随机抽样后,强力胶、万能胶被送至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进行危险性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该三棵树牌强力胶、天马行牌万能胶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高某以个人名义承揽一工程装修项目,于今年5月5日将这批强力胶、万能胶储存在涉案地点。
●处罚结果
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高某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如果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可能会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应当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中规定的储存方式和储存场所以及消防设施的要求。
自黎巴嫩贝鲁特港口特大爆炸案发生以来,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问题更加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现实中,一些案件当事人为图一时便利,违法存放危险化学品,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例既为凸显应急管理部门铁腕治理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也是为了让更多群众了解危险化学品,鼓励他们发现身边的违法行为并积极举报,共同营造、守护安全平稳的生产生活环境。通讯员 丁晓彤
●法律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简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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