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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注意!东莞某企业铁皮房存储危化品 房东和企业共罚!

时间:2022-12-13 09:57  |  广东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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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广东东莞市大朗镇石厦村专职安全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某铁皮房疑似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随即将相关情况上报大朗应急管理分局。随即大朗应急管理分局接报后迅速赶往现场检查,发现该铁皮房内储存有45桶无水乙醇(14KG/桶)和60桶甲基环己烷(14KG/桶),共计105桶,约1.47吨。经专业机构抽样检验,均属危险化学品。

(图片来源于网络)

    铁皮房位于大朗镇石厦村石厦仙溪路1号居民楼和石厦村荔枝园之间,占地100平方米,为砖墙结构,屋顶用铁皮搭建,屋内未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且无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无消防审核验收证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查发现,该铁皮房于2022年8月29日起,被东莞市恂帅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用作危险化学品周转仓。该铁皮房房东曾某在明知铁皮房没有经过消防审核验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的前提下,仍以900元/月的租金,租借给该危化品经营公司使用。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责令相关人员和企业限期整改。

    曾某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3项,大朗应急管理分局对房东曾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5元。东莞市恂帅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 版)第 110 项,大朗应急管理分局对东莞市恂帅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后语:危化品储存尽量选择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这样可以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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