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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广东广州一无牌电镀厂非法开工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3人被判刑

时间:2022-05-3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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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通讯员 何帆
土壤一旦重金属超标,有可能引起水、气环境质量的下降,严重的土壤污染将直接危及生态安全、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然而却有人为了牟利,越过法律红线破坏生态环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4月11日)通报了该案审理结果,3人被判刑。

2019年10月开始,王某军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王某胜、肖某、“阿东”、“安哥”(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某地一无牌电镀加工厂非法从事电镀加工业务。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从加工厂流水槽排出至厂房外边鱼塘。

经监测,电镀加工厂外北面排水沟、池塘重金属总铅、总铬均远远超过排放浓度标准3倍以上(均为一类污染物)。经鉴定,涉案评估点位不同层位土壤生态环境均受到损害,造成损害的指标为铅和铬等2个指标。

2021年1月,王某军、王某胜、肖某被先后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广州市增城区当地政府委托某环保公司将扣押的涉案危险废物转移处置,产生废物处置费1.5万元、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29.7万元。2021年6月,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土壤恢复费用和底泥恢复费用为21.48万元,土壤和地下水未恢复到基线水平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42.4万元。

2021年5月,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王某军、王某胜、肖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军、王某胜、肖某无视国家法律,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军、王某胜、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元不等;支付废水转移处置费1.5万元、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29.7万元;将受污染池塘恢复至基线状态,逾期未恢复的,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王某军、王某胜对判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思军表示,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污泥,通常含有重金属物质,属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此类污染物在进入环境或生态系统后会存留、积累和迁移,对环境造成危害。本案中,被告人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于不顾,他们在加工过程中将未处理过的含铅、铬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鱼塘,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使土壤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三被告人为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相互配合,形成环境侵权的共同侵权故意,依法应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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