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李某注册成立环保科技公司,其目的就是非法处置固体废弃物,并聘用他人作为公司法人、股东及管理人员。公司成立后李某又造假了固体废弃物处置资质等。在没有做好硬底化、防渗漏和防流失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以公司名义与其他地方多家公司进行合作,在收取高额固体废弃物处置费后,与他人合伙通过李某单位将固体废弃物运至他市境内进行非法倾倒。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短短四个月的时间,李某竟伙同他人将近六万吨固体废弃物倾倒在他市境内,并肆意填埋。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及其同伙20余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工业危险废物及有害物质,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后果及其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惩处。李某及李某单位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属共同侵权行为,其行为导致倾倒地及周边环境被污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李某等20余名被告人获刑六年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14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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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单位及公民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公民,应自觉的承担起个人应尽的社会职责,应当对自己运输、持有的废弃物准确识别、妥善处理,否则就应做好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来源:中国危废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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