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20年6月15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浙江精展包装有限公司(奥翔包装)时,发现浙江科曼化工有限公司将一批氢氧化钠(片状)存放在浙江精展包装有限公司(奥翔包装)1号厂房楼内。现场检查确认,该批氢氧化钠外包装上印有:氢氧化钠(片状)、天业牌、每袋净重25KG,含量大于等于98%,现场共有28平板托,每托约0.9吨,合计约25吨。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并立案查处,并将上述氢氧化钠转移指定危化品甲类仓库存放。
浙江科曼化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5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21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2020年6月28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浙江科曼化工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0年8月25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高得宝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成品仓库(防火等级丁类)西面靠墙和北面靠墙分别布置了5台和1台分散机,开展水性涂料试验性生产,现场储存有乙醇、水性树脂、水性烤漆(试验产品)并对水性烤漆取样送检。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该样品的危险性分类为: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达到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另该公司成品仓库西北角有间小仓库(原机修间,不符合甲类危化品储存条件),该仓库内储存苯乙烯、异丙醇、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羟乙酯、甲苯等甲类危化品,共1.6吨。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6条:“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0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2020年9月21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浙江高得宝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两家公司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危化品使用及存放方式的可能存在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开展危化品使用分析研判,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案中两公司因为天气炎热,危化品仓库内温度过高,管理人员存侥幸心理,把原本储存在危化品仓库的危险化学品放到了普通的成品仓库内,极易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过执法人员执法处罚、教育,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认识,让企业认清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是企业一切工作的基础。
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关键字:危化品 表面处理联盟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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